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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部分单位、居民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子过程中,未经规划答应或未按规划答应进行建造,私行加层、在楼顶建立阳光房、侵吞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等,不只影响市容市貌,并且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。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遏止违法建造行为,加强规划办理,保证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外观面貌和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法令》等法令和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一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,或未按同意规则建造(含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补葺或抢占、超占公共空间)的建(构)筑物及其他设备,均属违法建造行为,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,全部在建的违法建造行为有必要立马中止,并自行撤除违法建(构)筑物。
二、对已建成的违法修建物,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,违法建造行为人有必要在30日内自动自行撤除违法建(构)筑物。未按时限自行撤除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法令》等有关规则法令法规,依法进行立案查处。凡被立案查处的,违法建造行为人系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将作为问题头绪,移送纪检监察机关。
三、对经执法人员下达罢工告诉后,仍偷建、抢建的当事人或施工部队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等法令和法规,查封施工现场,查扣施工部队设备东西。
四、对歹意阻遏或阻碍城市办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,一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,违法情节严重的,予以治安拘留,构成犯罪的,将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
五、全部违法建造均不受法令保护,期望广大群众知法遵法,增强依法用地、依法建造的法治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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